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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婚姻关系的破裂,除了会影响到原来家庭里的成员,也会带来一系列税务上的问题。
(一)加拿大税法对于婚姻状况的定义
每年初我们申报个人收入T1的时候,都需要填写我们在刚结束的那一年12月31日当天的婚姻状况。一共有六个选择项,第一和第四是受法律保护和承认的正式结婚和离婚,而第二项的同居和第五项的分居,加拿大税法有自己的一套严格定义。

同居配偶 COMMON LAW PARTNER:
两个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符合加拿大税法中的同居配偶关系:
A. 两人共同居住连续满12个月或以上,如果这期间两人有短暂分开过但是分开的时间不满90天,仍被视为是同居配偶关系。
B. 两人有亲生或者是领养的孩子。
C. 其中一方配偶对两人亲生的或领养的未满19岁的孩子拥有监护和控制权,并且完全负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
由于关系破裂而引起的分居 SEPARATED:
A. 如果之前有正式结婚的,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就算分开还不满90天,仍然被视为是分居,SEPARATED。
B. 如果之前只是同居配偶关系,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必须已经分开居住满90天或以上,才被认为是分居,SEPARATED。所以加拿大税务局建议,如果这90天的分居期当中包含12月31日,最好等满足这个90天的条件过了才正式在报税的时候填写分居状态。
另外,如果是非自愿性质的分居,例如两人因为工作,学习,健康及牢狱等原因需要分开居住,他们仍然是税法当中规定的同居配偶关系。
婚姻状况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可以领取的各项福利,包括孩子的牛奶金CCB和每个季度的GST/HST退税。所以,每当婚姻状况有变化的时候,都需要在发生改变的下一个月结束之前,通知CRA。如果是分居,则需要等满足分开时间超过90天才通知可以CRA。CRA会根据纳税人新的家庭收入去计算可以获得的福利金额,从婚姻状况改变的下一个月开始实施。
除了及时通知CRA更改婚姻状况,及时更改地址也是非常的重要,尤其是对于分居的关系。曾经有过不少的案例,原来的同居配偶在分开后并没有及时向CRA更改地址,被CRA进行查税,需要提供非常多的证明文件,包括雇主信,来自第三方权威人士的证明,银行账单,买房合同,租房合同,电费单,地税单,房屋保险等等来证明两人的分居关系。在CRA的眼中,两个人在分开后依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是牵涉到孩子的牛奶金及每个季度的GST/HST退税,如果关系破裂的双方由于各种原因仍然住在同一个地址,CRA会认为两人仍然是税法定义的同居配偶关系,因此在计算福利金额的时候仍然是需要用两人的收入加在一起作为家庭收入进行审核,这个会减少实际可以获得的金额。
(二)家庭财产及债务的分割
加拿大各个省都有自己的家庭法,离婚过程中牵涉的财产与债务的分割,按照两人所在省份的家庭法进行处理。
以下内容根据BC省的家庭法Family Law Act整理。
在BC省家庭法中,对于同居配偶COMMON LAW PARTNER和分居SEPARATION的定义又和加拿大税法的定义有所不同。
同居配偶 COMMON LAW PARTNER: 没有结婚但是一起共同生活最少满两年
分居 SEPARATION: 如果在分居后的一年内,双方复合又重新住在一起,并且一起居住的时间累计超过90天,这种情况就不符合BC省家庭法中关于SEPARATION的规定(参考:BC FAMILY LAW ACT, SECTION 83(1))。
通常情况下,按照BC省家庭法的规定,分开后的家庭财产和家庭债务都是双方平分的,除非双方自动选择不平分。
家庭财产 FAMILY PROPERTY
家庭财产是指双方在分开当天,在之前保持婚姻关系的时期里,联名或以一方名字单独拥有的所有财产。常见的家庭财产包括:
- 房子
- 注册退休储蓄账户 RRSP
- 免税储蓄账户 TFSA
- 加拿大退休金供款 CPP CREDIT
- 投资账户
- 银行账户
- 人寿保险
- 退休基金
- 公司股份
详细的家庭财产列表请参考:SECTION 84, BC FAMILY LAW ACT。
家庭财产不包括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但是,如果这些婚前财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时期里产生了资产增值,那么在分开的时候,这个增值的部分也是属于家庭财产,因而需要双方平分。另外,用婚前财产的钱在婚姻关系内所购置的家庭财产,相等于原先婚前财产的那部分,也不属于家庭财产。说得有点绕,举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老王,婚前自己买了个公寓,结婚后把这个公寓卖了100万,重新买了个大耗子。如果老王离婚的时候可以证明当时自己把卖公寓所获得的100万全部用来买大耗子了,那么这100万是不属于家庭财产,因此不用进行分割。
除了婚前财产,其中一方所获得的遗产或者赠与,理论上也不包括在家庭财产里面,但是却有被法庭判定成家庭财产的风险。又来举个例子好了。还是老王,他和前妻买大耗子的时候,老王贡献了100万,他前妻也把自己父母赠与的100万一起用在首付里,这个大耗子是老王和前妻联名持有的。离婚的时候,法庭有可能认为,前妻将来自父母赠与的这100万,用在了大耗子的首付,相当于前妻把这100万又转增给了老王,因此这100万属于家庭财产,需要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障不必要的麻烦和自己的利益,现在越来越多人会做一个婚前财产协议,明明确确写明哪些财产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将来万一离婚的时候也不会被进行分割。
完整的不包括在家庭财产内的财产列表请参考:SECTION 85, BC FAMILY LAW ACT。
家庭债务 FAMILY DEBT
家庭债务是指双方在分开当天,在之前保持婚姻关系的时期里,联名或以一方名字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常见的家庭债务包括:
- 私人借款
- 房屋贷款
- 银行个人信用线
- 信用卡
- 欠税
- 学生贷款
- 汽车贷款
家庭债务同时还包括在离婚后用来维持家庭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和家庭财产一样,只要属于家庭债务,不管是在两个人或者一个人的名下,在离婚的时候都会进行平分。
完整的家庭债务列表请参考:SECTION 86, BC FAMILY LAW ACT。
家庭财产与家庭债务分割的时间限制
如果之前有结婚的,在正式离婚的两年内就要提出家庭财产和家庭财务的分割申请。
如果之前是同居配偶关系的,则要在分开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BC省以外的财产与债务分割
这个就很复杂了,请咨询专业的家庭法律师。
家庭财产分割中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还是说回老王好了。假设说他和前妻离婚的时候,拥有以下家庭财产:
- 注册退休储蓄账户 RRSP:500万
- 其他非注册投资账户:500万
- 大耗子:1000万
- 家庭财产总值:2000万
按照BC省的家庭法规定,老王和前妻各自可以分到价值1000万的家庭财产。但是,法规里并没有说,这个平分一定是要按照每项财产进行平分。所以,最后的结果是,老王分走价值1000万的大耗子,而前妻分到的是总价值1000万的RRSP和其他非注册投资。那么,问题来了,谁吃亏了?
答案是前妻。为什么?
我们再来看看这三样财产在卖掉时候的税务处理:
- RRSP:假设500万全部卖掉,500万全部会算作前妻当年的收入,需要交税200万(税率40%),前妻实际到手:300万。
- 非注册投资:成本价100万,卖出价500万,增值400万,增值税$80万(400万的一半是收入,税率40%),前妻实际到手:320万。
- 大耗子:买入价500万,卖出价1000万,增值500万,增值税$0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老王实际到手:1000万。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税前价值同样是1000万的财产,税后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像老王的前妻,她原本分到的1000万财产,税后实际到手只有620万了,其他的380万就贡献给政府了。
所以说,撇开税务谈家庭财产分割,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三)赡养费用 SUPPORT PAYMENTS
离婚时的赡养费用有两种,分别时支付给原配偶的SPOUSAL SUPPORT,或者是支付给孩子的CHILD SUPPORT。关于赡养费用的计算,请咨询专业的家庭法律师。这里只专门讲讲这两种赡养费用在税务上的不同处理。
按照加拿大税法的规定,只有定期支付(PERIODIC PAYMENTS)的的赡养费用才符合税法意义上的“赡养费用”。一次性支付 (LUMP SUM PAYMENTS)的赡养费用,一般情况下,都不符合税法中关于赡养费用的要求。
小孩赡养费 CHILD SUPPORT
1997年4月以后,如果在法庭颁布的离婚文件或离婚协议书当中没有特别指出是支付给原配偶的赡养费用,一律被视作是小孩赡养费。小孩的赡养费,接受的一方不用当作收入进行申报,支付的一方也不能用来进行减税。
原配偶赡养费 SPOUSAL SUPPORT
定期支付给原配偶的赡养费用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接受的一方需要当作收入进行申报,而支付的一方也可以用来进行减税。这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
1)在离婚协议当中由清楚写明是支付给原配偶的赡养费及其金额
2)在这之前没有拖欠任何的小孩赡养费
按照税法的规定,小孩赡养费要优先于原配偶赡养费。也就是说,法庭在做关于赡养费用判决的时候,是会先考虑小孩的赡养费,再考虑原配偶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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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个人税务规划》系列文章的第三篇关于离婚税务的就写到这里。本文内容并不构成正式的财务或者法律建议,如有需要,请咨询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希望可以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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