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朋友圈里好几个人转发关于中国新个税法的文章,内容都挺吓人的,海外居民以后都要在中国小心计算自己的居住时间了,一个不小心住满183天,就变成了中国的税务居民,就要为自己的全球收入向中国政府交税了。
真的有那么吓人吗?再看看那些发出文章的公共号,也不是什么和税务或者法律相关的,所以心里一直有个疑问,因为这和我所理解和支持的判断税务居民的方法,是有点出入的。在我的认知里,一个人通常只能是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包括是在现在很火的那个CRS共同申报准则所定义的,一个人也通常只能是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
于是我今天自己去做功课查证,果然,那些小编写的,不能说错,但至少是不全面的,并且漏掉了最关键的一件事情。当然,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哗众取宠吸引眼球蹭阅读量的,对于文章内容是否靠谱,他们倒不需要太关心,不是吗?
按照字面内容的理解,中国的新个税法里的第一条确实是清楚的规定,一个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在一个日历年当中如果在中国居住的天数累计超过183天,就会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对于海外居民来说,就要同时两边交税。
然而,那些小编不知道的是,这个世界上有样东西叫做 TAX TREATY, 中文译作 “双边税务协议”。截至2018年10月,中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美国,加拿大,澳洲,英国,等等那些大家经常听说的国家,其实早就已经和中国签订了TAX TREATY。签订这个协议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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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以加拿大为例,看看到底一个加拿大人会不会因为中国的新个税法而需要在中加两国交两次税。

中国与加拿大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是从198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所以那些小编可能还没出生吧难怪他们不知道)。其中的第四条,是关于如果判断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公司,在牵涉到签订协议的两个国家之间税务的时候,究竟应该属于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的评定标准。
首先,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要看看TA在哪个国家有一个永久的住所。
再来,如果TA在两个国家都有永久住所,那就看TA与两个国家之间的个人与经济关系。个人关系包括配偶,孩子及其他家人,经济关系包括工作或其他有参与其中的商业往来活动。这一点和加拿大评定税务居民的标准其实是很接近的。有兴趣了解更多的朋友们可以查看我之前写过的《判断税务居民的准则: Residential Ties》。
一般情况下,通过以上的两个评定标准基本上已经可以判断出TA是属于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了。如果还不行,接下来的评定标准就是按照在两国之间的居住时间来计算了,英文术语叫做HARITUAL ABODE, 这和CRS里的规定是一样的。
如果刚好TA在两个国家的居住时间也是一样的,就需要看TA的国籍了。
如果刚好TA又是双重国籍的怎么办(捂脸)?那就让两个国家的税务局来做个最后的判断吧。
如果是牵涉到公司的,则需要看该公司真正业务运营及管理者的所在地是在哪个国家。当无法判断的时候,那就又要劳烦两个国家的税务局咯。
所以说,
如果你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回国住了184天,你也还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只需要在加拿大报税,但是,如果有来自中国的收入,这是一定要作为海外收入申报的;
如果是太空人家庭,一方在加拿大一方留在中国的,留在中国的那一方,可以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按照主要住所,经济关系及居住时间判断),也可以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按照主要住所,个人关系判断)。
最后的总结发言,请大家记住,居住时间从来就不是判断税务居民的最关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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