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昨晚老公看完八卦新闻和我报导刘銮雄事件的最新进展,然后又很事后诸葛亮的和我说,我一早就说过的嘛,甘比什么都不用争,只要和大刘结婚就不怕吕小姐来争产了。我听完就“呵呵”了,说你也太傻太天真了吧,就算结了婚,就算有大刘在神智清醒状态下立的遗嘱,只要有任何人对遗产分配存在异议,都可以打官司让法庭来对遗产进行重新分配,谁可以笑到最后还不知道呢,你不是说之前有新闻说大刘已经准备了几十亿给甘比打遗产官司的嘛。我接着说,如果不想打官司把钱白送给律师,不如趁早成立家族信托,将财产转移。这种级别的富豪如果没有成立一两个信托是会被人“呵呵”的。
所以今天这篇是专门写“信托”的。
信托,Trust,是西方社会用来作资产传承规划 Estate Planning 的一个经常被用到的策略,尤其是在一些有遗产税的国家,例如美国。网络上曾经流行过一句话,“土豪死于信托、中产死于非标理财、屌丝死于P2P”。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这篇文章里所写到的信托,和这句话里所指的信托,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以资产的隔离保护和传承为首要目的,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次要目的;至于后者,纯粹就是一个理财投资/投机产品。
在家族信托里,最为大家熟悉的应该是“李嘉诚基金会”,“霍英东基金会”。而在国外,一些超大型的家族信托则以家族办公室 Family Office 的形式进行,而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就是美国石油大王洛克非勒在19世纪就成立的家族办公室。
信托的组成部分
所有的信托都由三部分组成:委托人The Settlor,受托人 Trustee,以及受益人 Beneficiary。
委托人(The Settlor)可以选择在生或者死后将其拥有的财产转移至信托内,聘任受托人(Trustee),并制定关于信托运作的一切规定和条款(Trust Deed),包括受益人(Beneficiary)从信托中取款的形式,时间和金额以及受托人管理权限等等。同时,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时,已经放弃了这些财产的个人拥有权,根据加拿大的税法,这个财产转移的行为视同售出,因此可能需要为某些财产的增值而赋税。
当财产转移进信托后,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就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是法律上的拥有权 (Legal Title),由受托人持有;另一个是享受和使用权 (Equitable Title),由受益人持有。
信托的种类
由委托人在其在生时就成立的信托,叫生前信托 (Living Trust / Inter Vivos Trust)。如果是在委托人死后根据其遗嘱所成立的信托,则叫做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而根据其成立的目的及特定的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信托又可以细分成很多不同的种类,比如专门为配偶而设的 Spousal Trust,为其他家庭成员而设的 Family Trust,还有为防止“王思聪”类人群把家产败光而设的 (Spendthrift Trust) ,等等。从性质上分则有可更改 (Revocable Trust) 和不可更改 (Irrevocable Trust) 的信托,如我在 《如何处理美国和加拿大人寿保险所产生的税务问题》文中写到的专门用来持有人寿保险的 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信托的作用
信托最大的作用就是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就算有人有异议,也可以照样执行。相反,假如没有信托只有遗嘱,在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全部的遗产是会被冻结直到法庭有结果了才能再进行分配的,可能会花上很长的时间很多的钱,而法庭所决定的分配方式也有可能和死者原来的意愿有所出入。梅艳芳死后将她的遗产委托信托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梅妈7万港币作为生活费直至去世,同时维持母亲一名司机两名工人的日常待遇。尽管之后的10年梅妈一直在打争产官司,但每次最后均以败诉收场,因为香港司法支持信托的有效性,也说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战或质疑信托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足以彰显信托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的强大功能。
信托的另一个作用是可以保护财产的私密性。越有钱的人越低调,自己实际有多少钱,没必要让全世界知道。人死后的遗产 (Estate),如果没有信托,政府需要进行遗产验证 (Probation),并根据遗产的价值征收验证费 (Probate Fee),这个过程是公开的。另外一点就是借贷保护 (Creditor Protection),财产一旦转移进信托,债权人是无权没收里面的财产的,这也反映了信托内财产的私密性。
信托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可以规避税务。信托内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每年分到受益人手中之后,受益人需要纳入自己当年的个人收入进行申报 (T1)。因为加拿大的税率随着收入而增加,假如说委托人是高收入而受益人是低收入人士,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降低税率,少交或者不交税 (Income Splitting)。加拿大虽然不像美国有遗产税,但是人在加拿大死后需要做最后一次报税,去世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都视同售出,不同类别的财产会有相应不同的税务后果。如果没有妥善安排,继承人则需要利用部分甚至全部的遗产去支付这些税务。正如前面所写到的,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到信托时,法律上已经放弃了这些财产的个人拥有权,因此也不用担心去世时由遗产所带来的各种税务问题。
除了上面所列的几个作用,信托也经常用来作慈善捐赠,回馈社会。
总结语
成立和管理信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什么时候需要考虑成立,如何选定受托人,如何制定信托章程以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目的,如何将财产分配给受益人,还有如何处理和制衡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这些事情都决定了信托的复杂性。但是,正是由于信托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所以它是资产传承规划 Estate Planning 中一个非常强大的工具和策略。虽然富人设立信托比较常见,但这并不代表只有富人才有成立信托的需要。信托同样也可以帮助一般的普通家庭实现资产传承的目标。比如说,离婚父母为预防将来任何一方再婚可能会影响子女利益的可以为子女单独设立信托,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可以为孙辈成立信托作为他们将来教育或者创业的储备金。这篇文章只是“浅谈”,好让大家对信托有个大概的了解。随着我自己在这个专业领域里的不断学习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以后我还会和大家分享关于这方面更多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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